近日,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30日18时许,在鸡西市城子河区某煤矿井下,被告人宋某因怀疑绞车司机被害人朱某提前下班导致其无法升井而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宋某用拳头击打朱某面部数下,后二人摔倒在地,宋某站起身后又用穿着井下工人专用铁头靴的脚踢踹朱某腹部数下,见朱某捂住腹部后退且面部眼睛处出血后,宋某便离开了现场,随后朱某通过井下内部电话联系调度室,一名蹬钩工人将其送至地面,在地面朱某联系了家人,家人赶到后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朱某送至鸡西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朱某损伤不构成伤残。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释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宋某一时冲动,以其暴力手段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利,通过本案,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