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魏某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并当庭宣判,为进一步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维护地区司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再垒一块基石。
拒执犯罪行为是影响实现公平正义的一道藩篱。鸡西中院从实际出发,多措并举,始终坚持有效、有力惩治拒执犯罪的方针政策,持续、高压、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13件14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件4人,人民法院判决2件2人。
强调部门联动。在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建立打击拒执犯罪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与鸡西市工商业联合会建立打击拒执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市工商业联合会已先后5次对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信息进行公布、分享,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强调责任担当。全市法院在刑事、执行部门抽调业务好、水平高的干警负责涉拒执犯罪案件,确保执法规范,打击有力;建立打击拒执犯罪移送前研讨机制,对于基层法院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院逐案研讨、逐案把关,促进该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调业务提升。中院刑庭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规范指引(试行)》,为干警规范办理涉拒执犯罪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执行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业务培训,系统学习打击拒执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办理要点,提升办案质效。
强调证据收集。不仅强调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笔录制作、侦查程序等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而且注意加强对当事人发现证据、固定证据的指导,为后期拒执犯罪追诉奠定基础,推动拒执犯罪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强调普法宣传。汇聚全市法院宣传力量,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宣传活动,积极在人流密集处悬挂宣传条幅,组织法官向群众发放普法宣传单,现场解答群众疑问,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加大对拒执典型案例、攻坚行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稳定一方氛围。
典
型
案
例
魏某莹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基本案情
郑某杰、李某玲与魏某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的被继承人在为魏某莹工作期间受伤死亡,要求魏某莹承担雇主责任。诉讼中,李某玲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2月15日,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魏某莹个体经营的恒山区某养殖场活猪100头,期限一年。魏某莹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裁定书,并在扣押财产清单及查封笔录签字确认,承诺不私自处置查封的财产。2021年12月20日,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魏某莹给付郑某杰、李某玲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15 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魏某莹未履行给付义务。2022年1月17日,郑某杰、李某玲向恒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恒山区人民法院除对魏某莹名下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予以执行外,多次组织双方到养猪厂实地查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后,恒山区人民法院发现魏某莹私自变卖查封的部分生猪36头,变卖款项已被其挪作他用。魏某莹擅自处分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得到执行。2022年9月9日,恒山区人民法院将魏某莹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恒山区公安分局。2022年12月1日,恒山区公安分局将魏某莹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移送至恒山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14日,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28日,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以魏某莹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受司法保护。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后,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如若私自处置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案中,魏某莹在承诺不私自处置查封的财产的情形下,擅自售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恶劣,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增大,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依据魏某莹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处罚,有力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抗拒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