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梨树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初依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关系。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0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被告以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按农村习俗不得要求退还彩礼为由,拒不退还原告彩礼,故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对婚约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既不予禁止也不加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做出以上判决。(梨树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