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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获奖名单公布,鸡西法院榜上有名!

  发布时间:2023-03-21 09:57:29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评选情况通报,鸡西法院荣获佳绩。 

2022年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一等奖 (2021)黑0321民初2596号 

鸡东县人民法院 

李群 

基本案情 

原告自2021年3月起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做力工,被告按月向原告的工资账户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在该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被告未申请工伤认定,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拒绝配合,原告为此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以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法调整范畴为由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现场,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整场庭审井然有序,节奏高效流畅,展现出法官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2022年全省法院“优秀庭审” 

一等奖 (2021)黑0306民初257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隋巍巍、房丽萍、王春艳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是朋友关系,从2019年4月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期间被告偿还原告部分借款。2020年1月13日经双方核对后,被告累计未还借款金额17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庭审现场,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虽然本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但主审法官依然有序开展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询问,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结此案。 

2022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三等奖 (2022)黑0306刑初25号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管洪丽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某大学教学综合楼项目对外实行公开招标。被告人吴某在得知招标信息后,因其无投标资质,遂联系黑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用该公司资质进行投标。为提高中标率,吴某直接、间接联系其他五家公司进行围标。2020年4月3日,吴某借用资质的建设集团公司中标项目,中标价格10667438.97元,吴某成为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项目现已竣工,除3%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给付外,其余工程款均已给付。经审计,吴某非法获利425856.97元。 本案裁判文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采取挂靠有资质公司,借用多家有资质公司进行投标的手段,串通投标报价,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依法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论证说理思路清晰、依据充分、逻辑严谨、行文流畅,均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 

2022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优秀奖 (2021)黑0381民初2908号 

虎林市人民法院 

张佳升 

基本案情 

夏某和徐某系夫妻,小夏系二人的女儿。2012年1月2日,夏某投保3份(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分别为夏某和徐某。2018年2月1日,夏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将上述三份保险的投保人均变更为小夏,被保险人仍为夏某和徐某。因夏某、徐某拖欠贾某欠款,贾某提起诉讼,后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夏某、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上述三份保险进行冻结,小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三份保险合同已缴纳的本金及分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小夏的诉讼请求。 本案裁判文书在充分调查事实、举证论理的基础上,本院认为部分释法说理层层递进、说理充分,依法对案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在保险合同解除时,其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益应为投保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案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系投保人夏某的财产权,最终认定依法可以对案涉保险合同中夏某已缴纳的金额和相应的红利进行执行。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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