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首份责令提交书证裁定书。
该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0月,天津某建筑公司将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二标段道路铺装和景观照明工程分包给刘某的工程队,刘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款为897万余元,但天津某建筑公司并未给刘某出具盖章的书面结算材料,只是在本公司的财务账目上进行了单方记载。事后,天津某建筑公司只支付了工程款300余万元。因此申请人诉至我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0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因天津某建筑公司拒不提供工程款结算及挂账数额,申请人面临着只能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证实工程造价数额,若通过司法鉴定,不仅提高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延长了诉讼周期。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即向刘某进行了释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提交工程款结算以及挂账数额明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今建筑工程市场的迅猛发展,管理上相对不够完善,在利益驱使下,建筑公司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愿给分包的工程队出具书面的结算材料,往往导致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难以证实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因此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后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来证实拖欠工程款的数额,认定拖欠工程款数额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有效适用,能够使拖欠工程款数额认定难的问题得到顺利解决,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大大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对如何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