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被侵害,防止损失,避免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情况的出现。而对于正在经营中的企业,如果采取设备查封、运营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则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使企业入不敷出,从而陷入恶性循环,无法负担履行义务。针对此种情形,梨树法院采取“灵活查封”措施,确保保全财产被有效控制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近期,梨树法院受理综合审判庭移送多件财产保全案件,被申请保全人均为同一家民营企业,该企业因借款问题存在多笔债务,因短期资金周转等问题未能及时给付,多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书,梨树法院对该企业经营所需的部分厂房、产品采取灵活保全措施。
采取措施当日,执行干警向企业实际经营人送达查封裁定,并当场清点保全物品数量,告知被申请保全人可继续使用被保全财产用于经营,但需担负保管义务,如有价值损毁需及时补足。企业经营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明确表示了解保管义务,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管好被保全财产,并对人民法院不干预经营的灵活保全措施表示感谢。
对经营中的企业采取执行措施时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保护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尽量采取不良影响小、灵活性强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基础上实施保全行为,既保证可供执行财产的不流失,又有效保护了经营中企业的正常运转,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