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通过鸡西新闻网微信平台,发布《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鸡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烧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
近日,鸡西中院民一庭二审审结一起因焚烧秸秆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
鸡东县某村农民陆某(化名)在自家田地内烧玉米秸秆,引起大火,造成四家农户财产损失。经鸡东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财产损失共计18547元,其余物品无法统计财产损失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因燃烧玉米秸秆引发火灾造成海某家的财产损失,陆某系侵权人,应向海某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关于海某主张损失的认定,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火灾造成海某家牛棚、木牛槽、铁牛槽、车胎损失共计18547元。关于其它没有统计的财产损失,经双方在庭审中自认,法院认定捆玉米杆、杨树、塑料布、输送带损失8890元。海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陆某应赔偿海某财产损失27437元。
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鸡西中院,民一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陆某在禁烧时间野外焚烧秸秆不但行为违法,还对田地邻近的农户财产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搞好秸秆还田离田作业,杜绝农作物秸秆野外焚烧。如秸秆野外焚烧,焚烧者将被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焚烧者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