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喜报丨鸡西中院又一篇司法保护案例获国家级奖项

  发布时间:2023-08-21 10:14:33


主审法官刘思凯: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这是我今年获奖的第三篇国家级案例,能为鸡西法院和龙江法院争光添彩,是我孜孜不倦的追求。 

作为环资审判法官,要时刻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用司法之剑捍卫美丽的家园,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让人民群众更有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给子孙后代留下优美的生态环境,充分享受中华生态文明成果。 

在今后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中,我要继续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要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近日,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游某诉鸡西市人民政府、兴凯湖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获优秀案例三等奖。 

【基本案情】 游某于2020年12月中旬在中央环保督察2019年退耕还湿地块多次筑堤,堤坝长度约1770米,土方工程量6510.53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游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游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 302 106元(每立方米200元)。游某不服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鸡西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分别向游某、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游某不服,以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鸡西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鸡西市人民政府所举证据、依据,可以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告游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认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原告请求撤销两个被诉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游某不服,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垦、挖沟、筑坝、堆山。第(三)项规定,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挖沟、筑坝、堆山、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本案中,上诉人游某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内筑坝1770米,土方工程量6510.53立方米,存在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原被诉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游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具有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中国是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积极践行者,中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已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开启了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的新征程。被告人游某违法筑堤的行为,对湿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削弱了湿地的调节功能,严重的可能会造成径流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等,不利于防洪和抗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鸡西法院自觉把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流程、各环节,坚持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并重,用司法之剑守护鸡西湿地的碧水蓝天。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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