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鸡西法院2024年第一期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10 14:17:19


    典型案例之一

    王某与潘某、戴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潘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王某出于朋友情谊,前后两次借给潘某9万元,约定还款时间,并由戴某提供担保。逾期,王某找到潘某、戴某商议还款事宜,因害怕潘某再次爽约,王某与潘某、戴某二人共同来到了密山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即潘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月息1分,自2023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2023年12月8日前付清,戴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第一时间进行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具备了申请强制执行效力。潘某、戴某再次逾期,王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潘某、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期限内,潘某、戴某既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24年2月6日,执行法官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将潘某拘传至密山法院,并决定对潘某实施强制拘留措施。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潘某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力,主动与家属、朋友联系筹款,偿还欠款及本息合计9.7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之二

    张某、周某、程某、刘某、于某与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宋某分别购买张某、周某、程某、刘某、于某五人稻谷,购买当日向张某等五人出具欠据,约定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逾期,张某等五人多次催款未果,将宋某诉至虎林法院。虎林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清偿稻谷货款66687元、67804元、45271元、26699元、83734元,合计29.0195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张某等五人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调查,发现宋某有厂房和大米加工设备,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宋某家中寻找,均未找到人。2023年11月11日,执行干警得知宋某在加工厂出现,便立刻赶到加工厂。宋某一见到执行干警便朝加工厂内逃跑,企图躲避执行。一番追逐后,宋某被拘传至虎林法院。在对宋某进行询问时,宋某始终以没钱为由,欲拖延执行。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析理,陈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宋某仍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当执行干警带其在医院做拘留前体检时,宋某的侥幸心理荡然无存,立即表示自己要履行义务。当天,宋某便将29.0195万元执行款分别转入五名申请执行人微信中。5件案件均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之三

    李某与邢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邢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养猪,一直在李某经营的饲料店购买猪饲料。2022年,因为行情不好,二人始终未向李某支付饲料款。李某多次索要未果,将二人诉至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给付饲料款。鸡东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某诉求。邢某、王某未在生效判决书要求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干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报告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调查发现,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鸡东法院执行通知书后,通过卖猪得款4.243万元,但未向鸡东法院报告财产。鸡东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鸡东法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并于2024年1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鸡东县公安局,追究其拒执犯罪行为,2024年2月18日,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立案侦查。此时,二人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亲友筹款,履行了给付义务。

    典型案例之四

    吕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吕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为保证洗煤厂运营稳定,赵某向吕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标明不要利息。逾期,经吕某多次催要欠款,赵某仍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吕某将赵某诉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经恒山法院主持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欠款5万元本金义务。2022年4月,吕某向恒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按协议分期履行,案件终结执行。但赵某始终未按约定还款,2023年12月28日,恒山法院决定对赵某采取司法拘留。赵某受到法律震慑,向吕某给付欠款,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均为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典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信心与决心。尤其是针对符合追究拒执犯罪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坚决加大惩戒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向公安机关移送,进而对无视生效裁判文书、藐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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