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工伤赔偿纠纷的执源治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韩某到鸡西市某煤矿从事井下综掘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6月22日,韩某在井下工作时受伤。韩某被鸡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伤残捌级。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2023年9月12日,韩某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3年10月30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鸡西市某煤矿给付韩某赔偿款25.81万元。裁决书生效后,鸡西市某煤矿未履行法定义务。2024年3月,韩某因始终未拿到赔偿款,向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前调解,针对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为双方答疑解惑、提供相关案例参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合理诉求。同时,执行法官向鸡西市某煤矿详细阐述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失信行为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鸡西市某煤矿一次性给付韩某25.81万元赔偿款,韩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展示执源治理工作在化解民事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当事人强制执行风险中重要作用的典型。本案中,执行前调解工作,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所产生的执行成本和执行风险,有效减轻双方诉累。在执行前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运用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帮助当事人理解对方诉求和难处,征得谅解,达到了减缓矛盾,甚至消除矛盾的目标,推动胜诉权益及时兑现,案结事了。
虎林市人民法院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执源治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在肖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款肖某5万元及利息3116.67元。对依法强制执行刘某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前项债务的部分,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案件推进过程中,执前事务组干警仔细了解案情后,立即向申请人肖某释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引导其申请财产保全,由财产保全组借助网络查控结果、线下财产调查等方式对被申请人刘某、张某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同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对被申请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在执前事务组法官的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下,肖某同意和解,放弃了部分利息,刘某、张某一次性向肖某给付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虎林法院持续深化执源治理工作、做好“以保促调”工作、不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生动实践。在推进过程中,虎林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理念,在充分考量双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执前事务组和财产保全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而成功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在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执源治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在孙某与魏某、付某、徐某、冯某、秦某、徐某春、李某、鸡西市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孙某与魏某、付某、徐某、冯某、秦某、徐某春均系麻山区某小区甲单元的业主,日常生活污水共同使用A下水管道排放至地下公共排污管道。李某为地下车库业主,鸡西市某公司系该小区的服务人。因甲单元地下公共排污管道B出现倒仰,致使A下水管道排出的生活性污水产生的油渍堆积堵塞,造成孙某家生活性污水返水。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诉至麻山区人民法院。麻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鸡西市某公司赔偿孙某财产损失费及鉴定费3.2万元,驳回孙某要求魏某、付某、徐某、冯某、秦某、徐某春、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逾期,鸡西市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孙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立案前主动与鸡西市某公司沟通协调。调解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孙某合法权益,不影响鸡西市某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加大释法力度,并动之以情、诉之以理,积极争取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经过反复磋商,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前和解协议,鸡西市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诉累为出发点,主动将执行端口前置,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在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影响被申请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执行前,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执源治理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柴某系朋友关系,柴某系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2022年,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某项目工期紧张,资金周转不开,柴某联系袁某,希望袁某能帮其赊购商混建筑材料,并承诺于工地完工后给付款项。袁某出于朋友情谊,多次从密山某商砼有限公司为其购买商砼,合计垫资7.36万元。工地完工后,袁某多次向柴某索要商砼款,未果,将柴某、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密山法院。2023年1月,袁某在立案时,因立案庭干警细心释法,申请保全了柴某、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5万元。经密山法院审理,判决柴某、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袁某商砼款7.36万元。判决生效后,密山法院审判团队紧盯履行期限,定时开展督促工作,但柴某、黑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考虑到袁某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团队将案件情况告知执源治理团队。执行法官在了解具体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增加的诉讼成本和执行风险,向柴某说明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将对其个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表示本案已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足额冻结财产,没有逃避执行机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不仅有助于缓解双方矛盾,更能减少诉累。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析理下,柴某履行了法定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密山市人民法院立审执程序无缝衔接,立案阶段,立案庭干警细心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为实现合法权益奠定保障基础;审判阶段,审判团队主动担当,在做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将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及时移送执源治理团队,为化解矛盾取得先机;执行前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充分释法析理,陈明利弊,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兑现了胜诉权益。充分展示了密山法院打造“立审执”一体化执源治理格局的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