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庭“枫”景丨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赔条款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12-02 11:21:46


    近年来,城子河法院东海法庭以“尚法、为民、崇廉、厚德”为庭训,以办理涉民生案件的家事、道路交通事故等案件为主,更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日,东海法庭收到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庭快速组织庭审并依法判决使得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某日,被告刘某无驾驶证驾驶其车辆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及路边树木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照商业三者险赔偿其相关损失。庭审中该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刘某驾驶证被注销,根据保险合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对刘某的请求不同意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中明确记载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等,也强调了要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条款,并对该条进行了加黑处理,因此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刘某进行赔付。

    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违法驾驶人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保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东海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