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0日,董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G33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裴德镇德兴桥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杨某驾驶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车辆报废及其受伤入院治疗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董某诉至裴德法庭。
法院审理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系其家庭自有,未投保交强险,对于董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杨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故最终判决董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杨某赔偿14万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的所有人系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农用四轮车亦为机动车,应依法投保交强险。本案中,因杨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虽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其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故最终判决其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机动车后,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并及时续保,以免发生事故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