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法典宣传月】法典护航生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0 10:56:54


    在2025年5月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鸡冠区法院聚焦民生热点,精选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让法律知识更生动易懂。

    《消失的压岁钱》

    8岁的小学生汪某放假期间,偷用其母亲的手机玩游戏,并将其母亲账户上保管的上万元压岁钱用于游戏充值。其母亲发现后,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予以退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判决游戏公司全额退款。

    法典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普法点:

    ✓ 8岁以上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需监护人追认

    ✓ 家长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

    《电梯里的"秘密"》

    鸡西某小区物业在电梯内安装并投放了视频广告,收益近8万元,该款物业公司私自占有使用,业主集体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判决将扣除成本后的收益返还全体业主。

    法典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普法点:

    ✓ 公共区域收益业主共有

    ✓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开账目

    《你的脸安全吗?》

    叶某在经常在某网络平台账号上发布自己的穿搭照片,收获了众多粉丝。深圳的某服装公司在其网络商铺内使用将叶某脸部合成新的穿搭视频进行宣传。叶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判决深圳的某服装公司删除视频赔偿叶某2万元。

    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普法点:

    ✓ 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

    ✓ 被侵权可要求平台删除内容

    《遛狗栓不栓绳?》

    张某经营的店铺前饲养的宠物狗未栓绳,将路过的邻居范某咬伤摔倒骨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万元。

    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普法点:

    ✓ 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侵权需担责

    ✓ 被侵权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保障。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司法可以有温度。作为法官,我们在裁判中不仅依据条文,更愿以案释法,让每一次判决成为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权利行使需以不损害他人为前提。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争议,望各方既维护自身权益,亦能换位思考,责任与权利同行。我们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桥梁,连接规则与人心,让法律成为您最后而非唯一的选择。

文章出处:鸡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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