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及2023年,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200元,按月结算。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2021年及2023年累计拖欠劳动报酬5000余元。经赵某多次催要,某公司承诺于2024年8月前还清欠款,并于2024年7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但到期后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赵某遂诉至麻山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承担诉讼费用。
麻山法院立案审查过程中,赵某作为首次诉讼的劳动者,因法律知识薄弱,向导诉人员提交的起诉状初稿格式不规范。导诉人员通过“龙法和”小程序中的“要素式起诉状生成”功能,协助赵某将初稿转化为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示范文本,仅用十分钟完成材料准备。法官审核后快速完成立案及分案程序,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某公司,引导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但因某公司停工停产暂无力支付欠款,就还款期限存在争议。经法官释明劳动报酬的法定支付义务及调解的法律效力,双方最终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约定某公司于新资金注入后支付欠款。黑龙江省麻山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赵某虽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报酬的事实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赵某有权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益。
关于起诉状示范文本的应用,法院认为,示范文本通过勾选式设计及要素引导,有效降低劳动者诉讼门槛,确保诉求表达完整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起诉状形式要件的规定。本案通过“龙法和”小程序实现要素式起诉状生成,兼顾便捷性与规范性,体现了数字技术对司法便民的积极意义。
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在本案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兼顾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要旨: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报酬支付的,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未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
2. 示范文本的司法适用价值:起诉状示范文本通过数字化工具辅助劳动者规范表达诉求,降低诉讼门槛,提升司法服务效率,是“一次办好”诉讼服务改革的创新实践。
3. 调解在劳动争议中的协调作用: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平衡双方权益,实现劳资关系的动态平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22条
一审:黑龙江省麻山市人民法院(2025)麻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2025年9月10日)
推荐理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 数字赋能司法便民:通过“龙法和”小程序的要素式起诉状生成功能,帮助文化水平有限的劳动者快速生成规范诉讼文书,破解“维权难”痛点,体现司法服务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2. 强化劳动权益保障: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彰显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3. 调解机制的灵活应用:在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情形下,通过调解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既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报酬,又为用人单位争取恢复经营的空间,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4. 示范文本的推广价值:本案充分证明起诉状示范文本在降低诉讼门槛、提升司法效率方面的实践价值,为法院推广类案诉讼服务标准化提供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