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法治精神更贴近百姓生活,让法律条文从“纸上”走向“身边”,《鸡西日报》推出“以案释法”专栏,依托真实案例,聚焦社会关切的法律议题,以专业视角深入解析,致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鸡西中院同步转发《鸡西日报》典型案例,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 “身边事”,解开法律 “密码”。
帮助转账、“提现”赚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许某、张某、王某某通过带领持卡人取现的方式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许某负责联系“上线”,王某某雇人带持卡人取现后将钱转交李某某,李某某再转交给张某,张某转交许某,由许某交给“上线”。被告人李某某共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185万元,其中165万元既遂、2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主犯;有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上游网络犯罪获取的非法利益,通过掩饰隐瞒行为“变现”和“洗白”,从而引发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的蔓延,直接侵害公众财产安全。犯罪分子会通过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引诱他人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虽转移资金人员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也是诈骗链条中重要环节的参与者。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不要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要参与来源或目的不明的转账活动,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