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丨六旬老汉洗澡溺亡,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5-10-13 08:49:10


    

基本案情

一日早上,六旬老人姜某独自前往一处公共澡堂泡澡,几分钟后,澡堂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脸朝下,身体浮于水面,生死不明,遂告知澡堂老板,老板立即拨打了120并联系到了老人子女。后抢救无效,姜某死亡,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姜某,年龄65岁,死因:其他原因不明确和未特指原因的死亡。”死者家属办理后事之后,就赔偿原因无法与浴池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根据其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的发生。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老体弱,应要求有人陪同洗澡,如允许其独自洗浴,应当进行安全保障。结合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安全服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原告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健康状况,亦清楚浴池洗浴对负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仍进行洗浴,对其死亡亦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综上原因,酌情确定被告负20%的责任,原告父亲有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滴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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