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黄某某(男)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二女,2023年9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大女儿随母亲生活,二女儿随父亲生活。
2025年,陈某有意愿直接抚养二女儿,因遭拒绝而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直接抚养二女儿,且黄某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黄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约定二女儿由黄某某抚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陈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某某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的情形,且大女儿已经随陈某生活,因此二女儿的抚养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因二女儿不满六周岁应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只要合法有效,对双方就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后亦应依照协议执行。除非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不宜随意变更协议中约定的抚养权,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有利于维护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始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为首要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将会结合被抚养人当前的生活、学习等情况,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判决。本案中,虽然两人已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孩子由谁抚养,双方均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孩子的探望问题、学习问题,共同为子女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