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多次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原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且用词低俗恶劣,对原告的个人隐私及肖像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这使得原告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给其家庭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一困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自2025年2月26日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个人隐私及肖像权的行为;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12日,被告在本人所属的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道歉;被告于2025年2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误工费300元、诉讼费250元,合计550元。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一部分,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矛盾确实无法自行化解,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形象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一旦权益受损,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