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汪某某于 2022 年 12 月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陈某婚前花费 800 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2023 年 4 月,陈某与汪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的产权份额,房产变现款优先偿还抵押贷款,剩余变现款由双方均分,双方签字捺印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双方感情破裂,产生矛盾,陈某遂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性质及原告是否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陈某将其婚前房屋以公证协议形式赠与汪某某,应是为了维系婚姻作出的附加条件赠与。然而,汪某某在签订协议一个月后就提起离婚诉讼,其行为有悖于赠与初衷,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综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赠与房产目的、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陈某支付汪某某补偿款 100 万元。
法官说法
关于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赠与房屋并转移至双方名下的性质及撤销权问题: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无任意撤销权,但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对于房屋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经济能力及结婚目的等因素,来确定获房方是否需要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且无贡献却获得巨额房产,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严重损害了赠与房产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应予以撤销,无须给予对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