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84年,尹某某与鲍某某结婚,鲍某某系二婚,其与前夫所生的长子曹某纬(13岁)、次子曹某国(10岁)随二人共同生活。2002年,长子曹某纬结婚生子育有女儿曹某婕,2009年离婚,曹某婕由曹某纬抚养。2017年,鲍某某去世。2022年,曹某纬因病去世,尹某某为其办理后事。曹某纬名下有一处房屋,曹某婕诉至法院,要求独自继承该房屋,并由尹某某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案涉房屋系曹某纬遗产,因其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曹某纬幼年随母与尹某某共同生活至成年,尹某某对其尽了抚养义务,二人形成继父子关系。故曹某婕(婚生女)与尹某某(继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酌定二人各继承案涉房屋50%份额。
法官说法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处理继承问题应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曹某婕主张独自继承遗产有悖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双方应相互关心,妥善处理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