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建立了劳动关系。2023年4月,唐某某在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不幸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经仲裁裁决,认定唐某某平均工资为6379.75元,结合其伤残等级,应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21215.25元。然而,某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支付给唐某某的补助金与应付金额相差48781.50元。唐某某认为该金额与实际工资不符,向某人社局咨询后得知,差额产生的原因是被告单位在缴纳社保费用时上报的工资基数与实际不符。为此,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补助金差额。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单位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最终判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告应支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两项差额48781.5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计38781.5元,唐某某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处理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争议时,需要紧紧聚焦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的数额、劳动者实际损失认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这三大核心环节,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产生的。在本案中,企业试图以该案件并非法院受案范围来规避责任,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该类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的审理,不仅遏制了企业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还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缴纳社保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