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丨一时冲动要不得,故意伤害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06 10:09:44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6日,范某与谷某1发生争执并辱骂谷某2,谷某1用随身携带的小扫帚打范某胳膊、腿部,并用脚踢打范某上半身,谷某2用铁锹拍打范某的面部,致范某摔倒在地。经公安机关鉴定:范某“牙折断”属于轻伤一级,范某“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范某“头部的损伤、面部的损伤、双眼眼球挫伤、多处挫伤”属轻微伤,范某损伤不构成伤残。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谷某1、谷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1、谷某2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谷某1、谷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1、谷某2积极赔偿被害人范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可从轻处罚。故最终判决被告谷某1、谷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邻里互爱的良好风尚可以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以武力解决,逞一时之快酿不良后果。法官提醒,处理矛盾要冷静、理性、文明、依法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采用暴力解决争端,“有理变无理”,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梨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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