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中学初三学生王某作为校跳高队成员,正积极备战市中小学田径运动会。在一次常规训练中,他在完成背越式跳高动作时意外跌落保护垫外,导致肱骨踝上骨折及肱骨踝间骨折,住院治疗近半个月。事后,因与学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纠纷。最终判定学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2,860.29元;同时认定王某作为初三学生,对运动风险应具备基本认知,自身也存在疏忽,故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为校园体育活动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只有学校切实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同时学生自身也提高警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地防范校园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让体育训练在安全的前提下发挥其强身健体、磨砺意志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