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能源分公司成立于2024年6月21日,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明确不含危险化学品。2024年7月24日,应急管理局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并销售名为"汽车增效剂"的醇基生物液体燃料,经抽样鉴定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局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现场查获的危险化学品12箱,没收违法所得25568元,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某能源分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某能源分公司为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实际经营时间短,资金周转能力有限。该公司在诉讼中已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并表示愿意改正。考虑到行政处罚金额较高,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且案件涉及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问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对违法所得金额予以重新核定,某能源分公司分期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中不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效果。针对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经营困难,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协调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解决方案,既维护了行政执法权威,确保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秩序的落实,又避免了因过高罚款导致小微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本案的处理体现了行政诉讼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多元价值目标,为类似涉企行政争议的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经验。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经营范围规定,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违法经营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