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贪小利骗逃通行费,获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25-11-21 16:42:08



    基本案情

    “跑线”车主王某驾驶车辆从鸡西市到哈尔滨市往返载客,通过用锡纸包裹CPC高速卡,屏蔽龙门架与通行介质之间的信息交换,导致高速计费失败,以此方式骗逃高速通行费。一个多月间,王某以上述方式拉载乘客从鸡西市往返哈尔滨市共计逃费22次,应缴高速通行费7107.66元,实缴高速通行费973.92元,骗逃高速通行费6133.74元,后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骗逃通行费全部补缴至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称立。故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高速公路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适当收费是回收投资、创造收益的方式。随着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等各种免征通行费政策的施行,一些不法车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动了歪脑筋,采取各种逃费方式来少交或者逃缴车辆通行费,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高速公路计费系统的技术保障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绝非各类逃费伎俩所能规避,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文章出处:梨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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