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24年12月29日通过某直播平台与主播刘某某认识。孙某某向刘某某打赏了3320元。孙某某以平台扣款,最后到主播手里的钱少为由,想私下给刘某某转款,均被刘某某拒绝。现孙某某以刘某某隐瞒真实年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通过平台对刘某某的打赏。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孙某某的打赏行为实质是与平台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与刘某某的赠与合同关系,且其明知平台收款及扣款规则,现向刘某某主张返还“赠与款”于法无据。刘某某按平台规则通过直播收取打赏礼物的方式获得平台抽取佣金后的收益,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孙某某提供的证据,未发现双方产生了欺诈、违反公序良俗等事宜。故孙某某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其承担。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打赏本质是网络消费行为,用户与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与主播直接成立赠与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提供充分证据,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某某主张与刘某某存在赠与关系,但未提供充分依据,且明知打赏款项由平台收取,其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支撑,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交友需谨慎核实对方信息,理性对待直播打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基于合法法律关系和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