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意外之财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5-12-16 16:06:49



    随着手机微信支付的普及,未经核实转账转错人的情况时有发生,那转错人就只能认栽吗?对于得利人的这笔意外之财,可以不返还吗?

    基本案情

    李某曾与张某因承包工程存在经济往来,李某向张某支付材料款及运费。2021年,李某因向同名为张某的案外人支付材料款,误将27890元款项支付至本案被告张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材料款2789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李某在向同名案外人张某支付材料款时,误向本案被告张某账户转账,该款项的取得对于被告张某来说并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李某诉请张某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构成不当得利需关注以下要件,一是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是否为财产性利益,二是受损失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三是得利人所得利益与受损失人所受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是否存在法律根据。

    法官提醒大家,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基石,也是法律倡导的价值导向,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既失体面,亦担责任。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城子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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