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车辆勿让他人驾驶 少争议少麻烦

发布时间:2025-12-18 09:25:47



    基本案情

    邹某和朋友驾车吃饭,因邹某身体不适,由朋友姬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姬某某违反“转弯让直行先行”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一方与姬某某、邹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本案被列为被告的为车主邹某、驾驶人姬某某及承保邹某车辆的保险公司。

    法院审理

    原告对其受伤情况申请了司法鉴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确定。案涉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外,车主邹某与司机姬某某如何分配成为双方抗辩焦点。司机姬某某称,其系帮忙行为,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由车主承担或者与车主分担。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38669.3元,车主邹某赔偿原告14643.63元。

    法官说法

    驾驶人与车主非同一人时,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本案中,姬某某与邹某的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姬某某系帮助车主邹某驾驶,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法规规定,在交通事故的范畴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意味着属于重大过失,且根据姬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时间、路段、车速,难以认定其是以极不合理的方式未尽到应有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损害扩大的重大过失,故姬某某的行为系一般过失行为,应由被帮工人邹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密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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