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未办过户埋隐患 七年购房终 “空付”

发布时间:2025-12-22 13:56:58



    基本案情

    2018年,郑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房主王某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合同签订时房款两清,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5年,因原房主王某某拖欠他人款项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财产时发现,郑某居住的该房屋仍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郑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购买房屋后长达七年时间内,未积极主张权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郑某的异议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房屋买卖仅签订合同并支付房款,并不能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购买房屋后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将面临三大法律风险:

    第一,原房主再次处分房产的风险。由于房产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其有可能将该房产再次出售或设立抵押。

    第二,房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当原房主成为被执行人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将被视为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无法对抗第三人的风险。买受人仅依据买卖合同,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提出的权利主张。

    温馨提示

    房屋买卖是重大财产交易,务必谨慎对待。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只是第一步,买方还应在交易前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最关键的是,在支付购房款后,买卖双方应尽快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只有完成过户手续,买受人才能从法律上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效防范类似风险。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虎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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