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薛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广场内,曲某饲养的狗突然窜出将薛某撞倒,薛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不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双方就责任归属及损失数额有争议,薛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曲某对其饲养的犬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该犬在公园内自由活动,与薛某驾驶的摩托相撞,导致薛某受伤,构成动物加害行为,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曲某应承担侵权行为。但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园内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其在该公园内驾驶摩托车应更加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酌情认定薛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曲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在特定情况下碰撞他人、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曲某对其饲养的犬未采取安全措施,与薛某驾驶的摩托相撞致薛某受伤,构成动物加害行为,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遛狗需谨慎,安全第一位。携犬出行需用犬绳牵领,并为烈性犬佩戴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