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康某某与杨某某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于2018年生下孩子,系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其父杨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康某某作为孩子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责任,孩子因上学及生活费用增加,需要杨某某负担抚养费,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确认亲子关系,康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本案中,虽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康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法院认定杨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便未出庭应诉,法院仍可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仅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还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