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甲受周某邀请,参与某染料厂的维修工作。该染料厂在工业园区外非法生产碱性紫染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重金属铜的废水。为规避监管,周某等人通过租赁车辆运输废水,被告人甲等人协助抽排废水,将约80吨有毒废水倾倒至某村一废弃矿井内。经检测,废水总铜浓度严重超标,超标倍数达19.25倍,违反《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造成周边土壤污染。被告人甲在明知废水有毒且可能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参与8次非法排放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违反国家规定,参与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周某系主犯,被告人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底线,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自觉规范排污行为,切不可因贪图短期经济利益,心存侥幸实施偷排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对土壤、水体等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追责,被依法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