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马某(男)与周某(女)相识,同年8月17日,马某以现金方式借给周某26000元。9月3日,周某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欠两万六千块钱,九月二十六号一次性付清”。此后,双方感情发展,于202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然而,婚后因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仅共同生活三天后即分居。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周某偿还婚前所借的2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及婚前债权债务两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离婚请求,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仅共同生活三天即分居至今,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其次,关于借款纠纷,法院查明,该26,000元债务形成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前,是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亦承认借款事实。该借款来源于马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性质不因双方此后缔结婚姻关系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赠与。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周某偿还马某借款260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婚姻关系的建立,不能自动将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借款仍需偿还。这提醒社会公众,婚姻应以真挚感情为基础,但涉及重大财产事项时,保持必要的法律意识同样重要。明确财产归属,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建立更为稳固、坦诚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