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西中院刑庭赵琳报送的《王某、马某海逃税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
2025-05-1-142-001
王某、马某海逃税案
——行为人对其违规销售商品房所得应当缴纳税款
关键词
刑事 逃税罪 犯罪主体 应税行为 违规收入 逃避缴纳税款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商定开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房地产项目。王某因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便联系被告人马某海,以马某海控制的有开发资质的某公司名义上报开发手续,并向马某海交纳管理费。在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手续获批后,马某海于2010年7月入股该工程。2011年4月,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工程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其间,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王某、马某海预售商品房得款人民币1152万余元(币种下同),应缴纳各项税款185万余元,但是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011年5月25日,在被告人马某海退出案涉房地产项目后,被告人王某取得开发资质并承接建设,不顾有关部门停工要求继续投资施工。王某承接后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得款1613万余元,应缴纳各项税款241万余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2011年7月开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告人王某、马某海提供销售情况、申报纳税,二人均谎称没有预售商品房,未申报纳税。2012年5月至9月,税务机关先后向马某海、王某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等通知,但是二人仍未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开展全面稽查后,王某、马某海才提供部分预售房屋明细表。2012年10月23日,王某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70万元,剩余税款356万余元未缴纳,占同期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王某、马某海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4)鸡冠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海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对其违规销售商品房所得应否缴纳税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义务。对于违法违规所得应否征收税款,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应当结合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卖淫、贩毒等本身就被法律禁止行为的所得款项,不应征收税款,否则可能造成上述违法犯罪分子同时构成逃税罪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营业执照等经营内容合法、但经营手续不齐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定为应税行为;对其所得款项,应当征收税款。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例如,《公安部关于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能否成为偷税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3号)明确,“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编者注:偷税罪罪名已调整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到本案的商品房预售问题,《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不动产销售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因此,纳税人预售商品房后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相应税款。被告人王某、马某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只是经营手续不齐全,但不影响对其预售所得依法征税。
关于逃税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马某海在税务机关多次催促提供销售情况、申报纳税后,均谎称没有预售房屋,未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等通知后,仍不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对王某、马某海的公司进行全面稽查后,二人仍然隐瞒事实,其中,王某只补缴了部分税款70万元。即使将补缴的70万元税款全部计入王某、马某海合作期间的已缴税款,无论是二人共同逃避缴纳的税款还是王某独自开发期间逃避缴纳的税款,均仍属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二被告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王某、马某海的行为均构成逃税罪,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存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手续不全问题,但生产、经营行为内容本身合法的,该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从事该生产、经营的人逃避缴纳税款,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逃税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
一审:黑龙江省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