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学校合并后劳动关系谁来承继?

发布时间:2025-12-31 09:35:39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高校毕业生孙某参加某市高校毕业生见习服务,与B区D小学签订为期两年的见习服务协议书,约定担任见习老师,服从学校规章制度管理,月工资300元按年发放。2010年8月,D小学与C学校合并。2025年3月,孙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确认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与C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孙某诉至法院。C学校辩称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其进行管理,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与原D小学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孙某的工作属于D小学教育业务范围,且接受学校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并后的单位应承继相关权利义务。C学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孙某与C学校在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1.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受书面合同限制。即便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劳动内容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即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也不例外。

    2.用人单位合并后的责任不能“甩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时,原有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会自动由合并后的单位承继,新单位不得以未直接用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3.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需提供证据支撑,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滴道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