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网恋虚构身份“借”钱为何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6-01-04 09:17:41



    基本案情

    2020年,已婚的毛某(时年54岁)在某K歌软件结识了任某。为拉近关系,毛某刻意隐瞒自身真实年龄、婚姻状况及姓名,虚构了名为“林某丹”的假身份,并长期以该虚假身份与任某进行交往,逐步建立起网恋关系。在取得任某的信任后,自2021年起,毛某开始以“林某丹”的名义,多次编造其父亲身患癌症、急需巨额手术费、化疗费等紧急事由,向任某诉苦求助。任某基于同情和对“恋人”的信任,在2021年至2022年10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毛某转账,累计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后因毛某不断索要钱财却始终拒绝见面等异常行为,任某产生怀疑并报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退赔并获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及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情感欺骗与刑事诈骗。诈骗罪的构成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毛某的行为已远超一般交友中的隐瞒,其系统性地构造虚假身份,并以此为依托捏造紧急事由,直接目的是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其悔罪表现及已退赔谅解等情况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同时也警示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涉及财物往来更要提高警惕、核实真伪,以防落入诈骗陷阱。

文章出处:滴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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