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践行 “两山” 理念:非法采矿案审结 司法修复护生态

发布时间:2026-01-05 09:47:37



    基本案情

    2022年4-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林场一处石料场非法开采毛石土,并将开采的毛石土拉到固定场地存放准备出售。经现场测绘,王某某非法开采毛石土达12 000余立方米,经价格认定,涉案矿产品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诉至法院。

    法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实地查看,发现该地因历史遗留原因加上王某某的非法开采,导致地表受损,岩石裸露,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事案件判决前,与生态环境局达成如下协议:确定修复生态费用为13万元,王某某采用替代修复(种植树木)的方式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种植,2024年9月30日前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邀请相关部门组织监督和验收,王某某提供了担保并填写保证书。因王某某已经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结合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后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应有之义。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环境资源审判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推动从案件审理到环境治理的转变,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的目标。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进一步彰显了鸡西法院能动司法,为生态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的决心和能力。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民三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