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单某在某煤矿负责矿井机电、排水设备安全管理,日常住矿值守,彼时煤矿正处技改关键期,排水工程为核心任务。某日21时30分许,单某多次拨打井下电话无人接听,担忧井下水情异常引发安全事故,紧急下井排查,行至井下150米处被滚落石块砸中右腿致伤。
单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人社局受理后向煤矿送达举证通知书,煤矿辩称单某受伤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工伤,却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人社局经听证调查,依法认定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煤矿不服,以工伤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单某核心负责矿井机电、排水及安全管理,案发时煤矿处于技改关键期,排水工程安全风险较高,单某住矿工作的性质决定其工作时间具有一定弹性,并非严格限定于固定时段。煤矿主张单某系白班,却始终无法提供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有效证据,无法证实单某的固定工作时段,也不能举证否认单某下井排查安全隐患的履职意图。结合单某住矿值守的工作模式、岗位职责特殊性,其在发现井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下井检查的行为,属于为保障煤矿安全而履行工作职责,该时段应认定为合理工作时间延伸。综上,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煤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职工岗位职责及考勤制度,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注意留存履职相关证据,遭遇事故伤害后,及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