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公众号宣传能否擅自使用他人原创作品?

发布时间:2026-03-16 15:01:34



    基本案情

    近日,著作权人王某发现某学校未经其许可、未支付报酬,将其原创作品用于学校微信公众号的公益宣传推文,供公众浏览传播,王某当即向相关机构申请电子数据保全,随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案情并组织调解。学校称案涉图片是在网络中检索获取,且使用作品是为公益宣传,并非商业牟利,故不构成侵权。法官释法明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均可能构成侵权。经法官耐心讲解,学校负责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删除侵权作品并同意赔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完毕,王某随后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严格保护,侵权认定不以营利为前提,公益宣传也不能成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挡箭牌”。公众号运营者务必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核心原则,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使用他人作品前都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切勿轻信“标注来源即可免责”、“网络图片可随意用”等误区。若想免费使用,应优先选择正规平台标注“免费商用”的素材,或严格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且需注明作者及作品名称。

文章出处:鸡冠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