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网购变质生鲜肉类“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的精准适用

发布时间:2026-03-20 09:11:40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8日,刘某某通过拼多多平台在“某牛羊肉供应链”店铺(经营者为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10斤“阿根廷原装进口谷饲冷冻新鲜原装牛腱子”,实付货款248元。商家当日自深圳发货,刘某某于10月21日收货,发现两袋牛肉中一袋存在明显腐败变质(肉色发黑、异味明显),另一袋外观完好。刘某某立即联系客服反馈,客服初称“是筋膜”,后经核实回复:“仓库说国外屠宰时没处理好,冻着看不出来”。刘某某提出退货并主张依法赔偿,客服遂向其退款160元(未说明计算依据),刘某某点击接收后明确表示“坏肉已无法食用”,并强调系因商家未尽查验义务导致问题发生。此后,刘某某通过拼多多官方客服及12315平台持续维权,深圳某公司提出补偿500元,刘某某未予接受。因协商未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全部货款24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48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公司作为涉案进口牛肉的销售者,负有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其客服自认“国外屠宰未处理好、冻着看不出来”,足以证明其在收货、分装、发货前未对商品进行必要感官检验与质量把关,放任明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应认定为“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但需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鲜明的规制性与比例性特征,其功能在于精准惩戒违法经营行为,而非对整体交易作泛化否定。

    本案中,10斤牛肉分装为两袋,仅其中一袋(约5斤)发生腐败变质,对应价款为124元;另一袋质量合格,价款124元。故十倍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严格限定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对应的价款”,即124元×10=1240元。鉴于商家此前已单方退款160元(超出合格部分应退金额124元,多付36元),该超额部分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最终判令深圳某公司实际赔偿1204元(1240元-36元)。

    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刘某某1204元;二、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经营者对进口生鲜食品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且在消费者反映明显变质情形后,以“冻着看不出来”等理由推诿,结合其专业经营能力与行业惯例,可综合认定其对食品安全风险持放任态度,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指的“明知”。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并非所有食品瑕疵均触发十倍赔偿;须同时满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经营者明知”两个要件。腐败变质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明确禁止经营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依法应予严惩。

    3.赔偿基数的精准厘定:十倍赔偿并非机械套用全部货款,而应以“实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对应价款”为唯一计算基础。本案中,变质部分占总货量一半,对应价款124元,故赔偿基数应为124元,体现惩罚性赔偿的针对性、比例性与正当性。

    4.已退款的抵扣规则:经营者在诉讼前已向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若超出其依法应退还的合格商品价款部分,属于对不合格部分的预付赔偿或补偿,可在最终判赔金额中依法抵扣,避免重复赔付,兼顾公平与效率。

    5.网络销售者的特殊注意义务:相较于普通商品,生鲜肉类具有易腐、高风险特性,网络销售者更应强化冷链管理、批次查验与过程留痕。未建立有效质量管控机制即开展跨境生鲜销售,即视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文章出处: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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