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对因被执行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形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宣告破产裁定,执行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告破产裁定,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尚未作出,且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执行法院不能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首先是破产宣告。对于符合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
其次是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者财产分配完结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由此可见,破产分配方案是否作出,以及是破产程序是否终结,不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只有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宣告破产裁定,才是执行终结的情形。即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