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漠视交规醉驾行 法不容情施惩戒

发布时间:2026-03-30 10:16:03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与朋友饮酒后发生争执,不顾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执意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来到派出所报案,民警当场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联系公安局交警大队。面对交警调查,王某未作隐瞒,在现场等待配合处理,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39.561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达到醉驾标准的近2.9倍,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

    案件移送法院后,王某对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拘役一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律底线不可破。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主动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坚决杜绝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张岩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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