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密山法院改革合议制度: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

  发布时间:2014-05-27 09:00:19



马宝君院长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提出指导意见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会议

    今年年初,密山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为了有效深入的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以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通过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强化合议庭审判责任,在形成权责明确、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经过几个月的运行,取得了均衡结案率上升、当庭裁判率上升、案件调撤率上升、服判息诉率上升,案件上诉率下降、发改率下降、案件平均审限天数下降、案访比下降,“四个上升、四个下降”的明显成效,法官的质量和效率意识进一步增强,审判管理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截止2014年5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868件,综合结案率92.7%,简易程序适用率93.9%,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一审服判息诉率95.8%,民事案件调撤率达87.5%。结案均衡度超过满意值,改革运行后的一审判决案件无改判和发回重审。具体作法是:

    一、健全改革运行推进机制,抓好三个环节

    针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无先例可循的实际情况,为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密山法院从三个环节入手,抓好基础性工作。一是抓好启动环节。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工作方案》、《审判长选任办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等多项制度。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审判长负责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判长负责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及日常事务工作。3月中旬召开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启动会议,马宝君院长在会议上强调了开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必要性,并对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的重点进行了具体阐述,审判长选任的大幕逐渐拉开。二是抓好选任环节。经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资格初审、竞选述职、笔试、考核等严格、公开的选任程序,考核组依据综合考核的分数排名,确定了19名人选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试岗检验。期满后,密山法院举行了选任审判长任命仪式,对试岗符合条件的19名审判长进行任命。院长马宝君为当选的审判长颁发了《任命书》,19名审判长面向国旗庄严宣誓。三是抓好实施环节。领导小组及时了解审判长负责制运行情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确保顺利实施。制订了《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听取院外第三方评价意见工作规定》、《法官考评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部门协调配合有制度可依。同时注重对干警思想观念的再教育,培养干警的创新意识,摆脱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

    二、改革合议制度运行机制,实现三个转变

    针对落实合议制度最为常见 “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等问题。密山法院以推动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评议、共同裁判、共同负责为重点,将强化审判组织形式保障、完善评议活动规范、平衡配置权责作为三个核心内容,通过“三个转变”,构建了行之有效的合议庭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实现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一是人员配置由随意指定向相对固定转变。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在各业务庭组建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审判长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也将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实行定期选任、优胜劣汰。二是权责配置由失衡失当向权责共担转变。改变合议制被“独任化”,庭审、评议活动被“形式化”的状况,明确副院长、庭长、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的职责范围,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和按比例分配责任制。审判长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判文书质量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合议庭所有案件质效负主要责任。三是评议案件由合而不议向真评实议转变。坚持 “平等、充分、自主、连续”的评议活动原则,合议庭成员平等表决、充分讨论、自主判断。同时细化评议标准,分解评议步骤,明确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要充分行使审判权,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三、改革案件质量把关机制,建立三项制度

    针对现实中法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队伍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还相对不高,与法官所承载的责任还不相适应的问题。改革案件质量把关机制,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各审判庭由审判长提出,庭长召集,定期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研究本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审判长联席会议成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建议,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二是建立主管院长审核制度。在个案审核监督上,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咨询权,没有决定权。在对合议庭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的过程中,如果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无权以审批形式改变合议庭意见,且记录入卷备查,做到全程留痕。三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从为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瘦身、让审判委员会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使命角度考虑,建立旨在过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由主管副院长分口组建并召集,每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改革权利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三个强化

    认真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改革要求,通过“三个强化”着力构建职权明晰、运行规范、开放透明、权责统一“四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模式,实现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一是强化绩效考核。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在职业道德、司法能力、审判业绩、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考评。院里考核到合议庭和审判长,审判长考核合议庭成员。年初合议庭要与院党组签订目标责任状,实行年度考核和末位问责制度同时建立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评机制以及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定期听取当事人代表、律师代表、公众代表以及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对法官在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二是强化案件评查。在坚持日常评查的基础上,建立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的专项评查和抽查工作机制,使法官履职过程由封闭变为开放。建立合议评查定期通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院长、审委会委员、业务庭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委员会将对庭审活动进行随机评查,使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庭审“走过场”、评议“走形式”、文书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法官因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审管办评查、审委会讨论认定为错案的,合议庭成员承担错案责任。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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