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密山法院一案例位列其中。
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受害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出生,系李某某(女)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的婚生次女。2019年,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022年,张某由张某某直接抚养。2025年1月,因张某偷吃冰糖,张某某用拖鞋抽打张某面部,导致张某耳膜受伤。2025年3月,因张某在学校犯错,张某某用电线抽打张某身体,造成大面积淤青。当地派出所对张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随后,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金。2025年4月,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张某的抚养权,同时代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并责令张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裁判结果及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的方式和程度,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裁定:一、禁止张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张某某对张某骚扰、跟踪、恐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但生活中有不少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依旧停留在“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粗放方法上,甚至采取超出正常家庭教育程度的暴力方法,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案明确了过度的家庭教育也能构成家庭暴力,亦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龄、心智及恐惧心理,往往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代为申请,帮助其脱离被侵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