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遗产继承有顺位 血缘关系不等于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6-06-08 10:27:26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一套住宅房屋。孙某离异且父母已过世,终身仅育有一子小孙,小孙系孙某法定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孙某去世后,其遗留的房屋归属引发亲属争议。

    孙某的妹妹孙妹,也就是小孙的姑姑,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并且主张自己应当享有房屋继承权。孙妹表示,自己与孙某是亲兄妹,存在血缘亲属关系,且在小孙年幼生病、无人照料的特殊时期,孙妹一直悉心照顾小孙,对孙家付出颇多,理应分得案涉房产。而原告小孙作为被继承人孙某的独子,认为自己是父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此产权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由自己全额继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某已与配偶离婚、无其他子女、父母均已离世,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本案适用法定继承程序。本案中,小孙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孙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利。孙妹虽与被继承人系亲兄妹,存在血缘关系,且存在照料晚辈的事实,情谊值得肯定,但依法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小孙存续且具备合法继承资格的前提下,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小孙继承所有。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严格按照顺位执行,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继承,仅在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是法定继承顺位纠纷,能够对群众日常继承中最困惑的两大问题进行解释:

    一、法定继承顺位不可逆,情谊不能突破法律规定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亲属之间血缘亲近、日常帮扶照料,就可以同等继承遗产。但法定继承有着严格的先后顺位,顺位优先级法定、不可逆。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亲属,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不与子女、父母、配偶同一顺位继承遗产。亲属之间的帮扶照料属于亲情道德范畴,值得弘扬赞扬,但不能突破法定继承规则,不能以此主张继承权。

    二、仅有一名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全额归其所有

    当被继承人离世后,无配偶、无父母、无其他子女,仅有一名第一顺位继承人时,该继承人独立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遗产无需分配给第二顺位亲属,可依法办理全部遗产的继承过户手续。

    实务小贴士

    继承优先顺序: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执行,无遗嘱、无协议的,严格按照法定顺位继承。

    产权与居住权分离:本案中小孙允许姑姑居住的行为,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法律予以尊重。房屋产权归属、遗产继承权是法定权利,房屋居住使用可亲情协商,二者互不冲突。

    继承办理指引:若确认自身为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携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到部门办理遗产过户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家事纠纷重情理、更守法理。亲情是世间温情,法律是行为底线,厘清继承法律规则,既能依法守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也能避免亲属反目、化解家事矛盾,维护和睦的家庭秩序与社会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恒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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