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某按期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为躲避法院财产冻结,赵某在保全措施落地前私自更换工资卡,隐匿工资收入,刻意规避保全、逃避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核查清楚赵某转移收入、规避保全的全部事实后,依法约谈赵某及其家属,明确告知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私自更换工资卡隐匿收入规避执行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人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赵某家属认清行为违法性,主动筹措全部案款交至法院执行专户。法院第一时间完成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权益全部兑现,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拥有同等强制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按期足额履行。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为逃避还款,通过更换银行卡、转移存款、变卖资产等方式隐匿财产,阻碍法院查控的,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规避执行需承担多重法律后果。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扣划财产,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隐匿财产数额较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