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以案释法 | 车辆转手未退保 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发布时间:2026-08-10 10:43:32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3日,韩某将车辆转卖给周某。交易当天下午,周某驾车撞倒行人隋某,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周某全责。

    该车由原车主韩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保险期间至2025年3月。2024年12月23日,保险公司批单同意韩某退保,自12月24日0时起解除合同。而事故发生在12月23日17时57分,仍在保险期内。

    事后,周某、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签订三方和解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由理赔部工作人员董某签字。随后保险公司却以车辆已转让、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董某作为理赔部工作人员签订协议,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属于保险期间内。车辆虽转让但用途和危险程度未变,受让人周某实际控制车辆、承担运行风险,相应享有保险权利。机动车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旨在保障受害者权益,保险公司不能以非投保人为由拒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赔偿。

    法官说法

    1.保险利益随车走:车辆转让后,受让人承担风险即享有保险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随意拒赔。

    2.退保生效前事故照赔:保险合同解除有明确时间点,保险期内出险必须担责。

    3.及时办变更:二手车交易后尽快办理保险合同变更,减少理赔纠纷。

    车辆转手有风险,保险责任莫含糊。依法投保、及时变更,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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