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付出劳动,未得报酬,法院却不予保护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4-06-05 09:04:19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17名劳动者向某建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案件涉及人数之多,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但最后法院却没有支持该17名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某建筑公司在密山市承建了某小区的建筑工程,后又将工程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了包工头张某。张某又雇佣了李某等17人,口头约定大工每天260元,小工每天120元,工资一个星期一结。李某等人由张某管理并记工,制作工资表,并由某建筑公司通过张某向几人发放工资。后由于张某在其他地方的生意失败,外债累累,便抛下这边的工程跑了。这时,李某等17人已工作了20天未领到工资。几人便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建筑公司,反映拖欠工资情况。处理过程中,李某等人和建筑公司均向劳动监察局提供了由张某制作的工资表,但是建筑公司手中的工资表注明的工资未结天数却是15天,而工人手中的是20天。建筑公司只同意给李某等17人发放15天的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让双方回去考虑。李某等17人经过内部协商,抱着得点是点的心态,同意了建筑公司的意见。建筑公司向李某等17人发放工资后,让李某等17人为其出具了收据,并注明“所有工资已全部结清”。后李某等人又将建筑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5天的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等17人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建筑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劳动监察局处理李某等17人的申诉时,建筑公司按照张某为其提供的工资表向李某等人发放了工资,李某等人亦为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视为对自己工资数额的认可。李某等人称收据中“所有工资已全部结清”内容在其签名时不存在,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依照这条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包工头”根据工人的出勤情况制作工资表,并向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公司对该工资表进行核实后,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而在现实中,很少有公司这样执行,导致其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后,“包工头”却携款潜逃,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后果。而工人再向建筑公司索要工资,出现建筑公司又支付工资的情况。本案中公司的做法还算正规。另外,李某等17名工人在对建筑公司的工资表有异议时,没有选择进一步的核实,而是选择妥协,并出具收据,最终导致其败诉的法律后果。

    农民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建设了我们的家园,保护农民工利益,不但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更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好法律。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而农民工朋友本身,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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