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数十载养育恩,一朝化作千行泪

  发布时间:2014-07-01 09:44:32


    近日已八十高龄的李氏夫妇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其养子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其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首先说一下,什么是收养关系呢,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是什么原因导致二位老人这么做呢?这件事要从三十年前说起,李氏夫妇是我市原纺纱厂的职工,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子女,在1983年冬天的一个夜里,夫妻二人饭后刚刚要入睡时,忽然听到门外有婴儿的哭声,二人出门一看,自家的门前放了一个包裹,打开包裹,里面竞然是一个的男婴,看样子出生不过几天,两人又仔细翻了翻包裹,除了一张写有生日时辰的纸条外,再无他物,夫妻二人顿时非常吃惊,是谁这么狠心将这么小的孩子丢在了冰天雪地里?这孩子的父母哪去了呢?这么小的孩子又该何去何从呢?虽说二人非常吃惊但是隐隐的有些许的欢喜。二人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多年来四处求医始终也没有结果,眼看二人已经步入不或之年,看着别人家膝下承欢,两人也只能望子兴叹,每每想到这里,夫妻俩愁上心头,而这时候出现在家门口的孩子,不就是上天赐予给他们的礼物吗!于是二人商量一下,就收养了这个男婴,并取名李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子女”则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虽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愿生育子女,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导致没有子女。收养人若没有配偶,则也应是无子女者。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在经济条件、道德品质、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多数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年满三十周岁。

    李XX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多的快乐,尽管夫妻二人都已经下岗,都没有正式工作,全凭四处打工挣钱,但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却也不觉得苦累,日子过的有了奔头,为了不让邻居说三道四,影响孩子成长,两人甚至搬了家,生怕孩子受到一点的委屈,两人对李XX视如已出,家里家外都对他宠爱有加,虽说家庭并不富裕,但是从孩子的生活上,教育上,二人从不懈怠,宁可苦自已也要尽量满足孩子的要求,李XX上中学时,为了给他买一辆自行车,李老汉每天早上五点去林场扒树皮,一根树皮一毛钱,李老汉楞是扒了三个月的树皮,攒了300元给李XX买了一辆自行车,看着李XX开心的笑容,夫妻两觉得吃多少苦都值得。就这样,夫妇二人含辛茹苦将李XX抚养长大,供其上学,为了让他有个体面的工作,夫妻两人拿出多年积蓄找人拖关系帮助他就业。转眼到了李XX婚娶的年龄,李氏夫妻年纪也渐长,身体情况大不如从前,打工收入也非常微薄,而多年来在李XX上学、就业上的投资也花空了二人大部分的积蓄,没有能力再为李XX购买一套房子做为新房,没想到这引起了李XX的极大不满,三番五次的与李氏夫妻吵闹,认为两人没有尽到责任,看到二人实在无能为力后方肯做罢,尽管儿子不懂事,但二位老人仍然倾其所有为李XX操办了婚礼,最大限度的做到让李XX满意,但也就此埋下了隐患。三十多年来,夫妇二人对李XX付出了大量的感情和金钱,从精神上到物质上都给予李XX最大的帮助,两位老人本以全心全意的付出,养儿防老,自然会得到儿子的回报,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自从结婚后,李XX因没有婚房为理由,不但不尽一点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且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一旦遭到拒绝,便侮辱、威胁甚至殴打养父母。2013年9月的一天,双方因口角加剧,李XX将年迈的养父打成全身多处软骨组织挫伤,住院一个多月。这期间李XX非但不支付医药费用,而且对老人不闻不问,导致了李氏夫妇彻底伤心绝望,三十多的年心血付之东流,两人无奈之下,来到法院,所以就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女子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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