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应追偿

发布时间:2012-11-16 09:00:08


    近日,城子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析产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于去年底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发生了分歧。刘某只知道丈夫炒股,却不知股金有多少,张某只说有12万元股金,并同意给刘某8万元。可刘某认为他们的股金不可能这么少,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无奈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得到了8万元。离婚后,刘某经过咨询、了解,她弄清了前夫炒股的股东代码等相关资料,知道了当时前夫名下资金有33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经过审理城子河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再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9万元。

    日常生活中,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后发现了其前夫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城子河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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